这是一项充满利用司法公权力的政治
迫害事件,背后的主使者是陈朝亨陈清治
兄弟。
  他们所承诺的事及口头或书面签字的
事现在都不承认反而以欺骗的方式来控诉
。检查官朱应翔非常清楚我们准时到庭已
提供相关文件却在二十三日来搜索文件(
二十四日开第三庭)二十四日所要用的原
件及开曼群岛诉讼案的文件原件也被带去
则我们如何继续办理诉讼?
  我的走是证明我们的清白,而非畏罪
。这是军人的做法。请不要小看这件事。
我们在越南所做的基础建设工程,为国家
所做的国民外交工作是有目共睹的,功的
部份是全体同仁的功劳。如有任何差错则
都是我的责任,我一个人的过失。这部份
越南政府所应追究的是我的责任,同仁们
都是无罪的。
谢谢曾帮助我的人,
我深爱的人们。
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丁善理绝笔
 

丁善理先生遗书之解读

  由于朱应翔检察官挟司法公权力,无
理的将丁先生「限制出境」及「违法搜索
」中央贸易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
央贸开公司」),所以,他于遗书首段即
宣誓他对陈清治、陈朝亨兄弟利用司法,
企图达其个人私欲的目的,作一基本的宣
示及整体感受。丁先生开宗明义即写着:
「这是一项充满利用司法公权力…」,就
可以显示他内心的无奈与愤怼,他确定他
遭受「司法公权力迫害」(事实上,「政
治」二字是后面加进去的)。这是革命军
人出身的丁先生所难以接受的。从首句话
内容可以看出丁先生当时对「公权力」遭
滥用,希望藉由个人生命,来唤醒司法回
归公平正义。

  遗书第二段,丁先生继续阐明他的想
法。由于陈清治、陈朝亨兄弟自中央贸开
公司成立以来,陈清治及其妻林璎华即前
后担任公司董事,对公司事务知之甚稔,
对于股东间的协议,无论有无书面,渠等
非常清楚,然而,陈清治、陈朝亨兄弟为
达不法私利,竟然,嗣后全盘否认,并谎
 称全然不知,甚至杜撰不实的指控内容,
罗织莫须有罪名,企图嫁祸,以便夺取公司经营权。所以,丁先生强调:「他们所承诺的事及口头或书面签字的事,现在都不承认,反而以欺骗的方式来控诉」。

  然而,朱检察官竟然「为虎作伥」。因为,丁先生于93年8月20日第一次受朱检察官通知到庭时,丁先生准时到庭,且想了解为什么被告及所告内容为何。然后,他希望能够针对朱检察官所欲了解的内容,充分提供数据。但是,93年9月17日,丁先生第二次准时开庭时,朱检察官竟然在未细听丁先生说明原委下,即当场宣布「
限制丁先生出境」。这对一位一生尽力维持名节的人而言,是何等的耻辱!尤其是中央贸开公司主要是以经营越南胡志明市之建设为主,相关事业体均在国外,丁先生无法出国,彷佛宣告结束其十余年来所钟爱的事业。此无异「未审先判」了!身为军人的丁先生实无法忍受此奇耻大辱!!但是,丁先生仍忍耐地接受了遭限制出境的处分。

  正当朱检察官谕知下次开庭日期为93年9月24日后,由于陈清治、陈朝亨先前已经在93年6、7月间,于英属开曼群岛提出诉讼,开曼群岛法官要求丁先生须提出相关资料,而同一时间,台湾朱检察官也要求丁先生须提出资料,在「腹背受敌」的情形下,丁先生仍要求公司同仁遵照指示,准备相关资料。没想到,朱检察官竟然在开庭前一天的93年9月23日,要求调查局官员率大批调查员前来中央贸开公司搜索,将丁先生原已准备于翌日开庭提出的资料全部搜走。经在场律师请求无效后,只得眼睁睁地「望数据兴叹」。面对隔日的开庭,丁先生心中充满无奈与气愤,所以,遗书第二段表达着:「我们准时到庭,已提供相关文件,却在二十三日来搜索文件(二十四日开第三庭),二十四日所要用的原件及开曼群岛诉讼案的文件原件也被带去,则我们如何继续办理诉讼?」。 朱检察官既可以主控所有刑事调查程序,则其已预定于93年9月24日开第三次庭,竟在23日派调查员搜索,显然是有计划的配合陈清治、陈朝亨兄弟,并滥用司法公权力。此段恰与首段所宣示的精神相互呼应。

  对于一位军人性格的丁先生而言,他完全无法接受我国家司法公权力竟可遭如此滥用,当他想及这曾经是他付出年轻岁月所欲捍卫的国家,已遭有心人士为所欲为,且司法公权力竟又如此残害百姓时,他一方面想「
以死铭志」;另一方面,他又想唤起国人对司法沈疴的觉醒,所以,遗书第三段说明了丁先生的选择─「结束生命」。这是军人「士可杀,不可辱」的革命情操,所以,丁先生特别强调:「我的走是证明我们的清白」。丁先生不是逃避,因为丁先生自始即不须逃避,所以,他一开始准时出庭,准备数据,然而,朱检察官竟然再三地以法律手段与程序迫害他,使他无法寻求一个合理的游戏规则。他所做的选择是为了表示清白,不是畏罪
。他已很清楚朱检察官及陈清治、陈朝亨会继续迫害,而且会污蔑他的人格,散布其可能是「畏罪自杀」,因此,他特别强调「不是畏罪」。甚且,他进一步强调:「这是军人的作法」,并要求所有人「请不要小看这件事」。

  丁先生早已将军人「国家、责任、荣誉」的精神彰显─他以「国家」至上的胸怀,藉由在越南的投资,开拓台湾与越南间的实质外交关系,并藉由与越南官方的友谊,同时提高我国际地位;同时,虽国民党嗣后决定撤回越南投资,丁先生仍是坚守对越南人民的承诺与「责任」,向民间集资完成不可能的任务,获越南官方与人民的爱戴,此成果是其与中央贸开公司全体同仁的「荣誉」。然陈清治、陈朝亨结合朱检察官运用司法公权力,有计划地进行迫害,使丁先生与中央贸开公司全体同仁受辱,因此,丁先生乃决定以一己生命之「小我」
,换取中央贸开公司全体同仁免于司法迫害的「大我」精神。所以,他要求众人不可以小看他今天所做的决定
,诚可谓「用心良苦」。

  丁先生将他于93年9月23日当天心境与整件事情的感受表达后,乃对他过去的行为与努力作一个简短的交待。在遗书第四段不仅对他过去十五年来率领中央贸开公司全体同仁的努力成果与目的作一简短的说明。他清楚地表示,在越南所做的仅是基础建设工程,但此目的是为了开拓我国家的国民外交工作,而其成果是加深了我国与越南间的文化经贸交流,此更加阐明其所作的决定是前一段所谓的「请不要小看这件事」。

  其次,丁先生虽然经历了十五年风雨的艰辛,如今获得越南官方与民间上、下的肯定,但是,他仍然将所有的功劳都归给中央贸开公司全体同仁,所以,他特别言及:「功的部分是全体同仁的功劳」。这是他在结束生命前的一周左右,与家人观看「诺曼底大风暴」(IKE Countdown to D-day)乙片中所引发的感词。然而,对于他当时面临的司法无情迫害,他即引用了上述影片中,盟军最高指挥官艾森豪威尔将军于D-day(1944年6月6日)将登陆诺曼底当天,送第一批计划进攻的美国伞兵时,所写的一段话。艾森豪威尔将写下:「如果D-day失败时,他要把下列的话传给媒体─我们在法国海岸的登陆行动并未取得有利的基础,我撤回了部队,这次攻击的时间地点是根据最佳情报决定的,『如果有错,全是我的错,由我一人负责』」。(Our landing on the French coast has failed to gain a satisfactory foothold and I have withdrawn the troops. My decision to attack at this time and place was based upon the best information available. If any blame or fault attaches to the attempt it is mine alone.」)所以,他说:「如果有任何差错(指投资越南十五年来的任何决定),则都是我的责任。」丁先生到选择结束生命前,仍发挥了军人以「责任」为要务的情操,一手扛下所有的诋毁。但是,他仍是坚信他十五年所做的努力是没有错误与遗憾,所以,他强调「如果有任何差错…」,因为,丁先生一生坦荡,仅求自己有无尽力,不求功名,殊无须算计他人,得罪他人。

由于陈清治、陈朝亨的恶行与不良企图,丁先生恐渠等于其身后反转向加罪于中央贸开公司其它同仁、越南同仁或好友,他乃不忘强调,如果十五年来的计划执行有伤及两国情谊或越南友人,也仅是于他个人的决定─「所应追究的是我的责任,同仁们都是无罪的」。丁先生仍一再强调,如果有错,都是他个人的责任,这是军人的作法,请不要小看这件事。另一方面,陈清治、陈朝亨作不实指控,让越南政府产生困扰,丁先生认为如果越南政府要追究时,应是丁先生于投资开始时选择了「陈清治」,陈清治竟去做出这样背信忘义的事情,致使丁先生无法对越南政府交待。因此,丁先生言明越南政府如果要追究,他愿承担起所有的事情,此与遗书首段前后相呼应。然后,丁先生再强调,同仁都是无辜的,因为,朱检察官从首次开庭即以恐吓方式,欲对同仁不利,且对相关人员限制出境,造成同仁们人心惶惶,所以,丁先生仍是扛起全部责任。为中央贸开公司全体同仁,丁先生选择走了,以期将此司法迫害事件早日结束。
  遗书最后结语,丁先生感谢在他一生中曾经帮助过他的人,并且表达他最深的谢意与爱意。丁先生将该二段字句提升至遗书的末端,此乃中文书信格式用以表达丁先生最高的敬意。

简短的遗书
简明的词句
清晰的讯息
深深的无奈
永远的感念
深切的期盼
是丁先生决定完成其在地上使命前,给所有关爱他的好友、
同仁留下最后的思念。
愿丁先生遗书所表达的精神,更能使好友与同仁
化悲情为力量,成就那更美好的未来。